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 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,有关部门 (单位)教育司 (局),部属各高等学校、部省合 建各高等学校: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 诚信建设、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,构建健康的学术生态,培育 创新文化,涵养优良学风,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,更好服 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,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。

  一、严格落实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。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 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,必须充分认识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。高等学校要扛起主体责任,以严的基调、严的措施、严 的氛围抓好本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,以刀刃向内、勇于自我革命的态度和决心处理学术不端问题,坚决杜绝科研诚信建设松懈、 学术不端处理护短等行为。高等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 人,要切实抓牢科研诚信体系建设,把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校科研 工作同部署、同推进。

  二、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。高等学校要明确专门 机构、配备专门力量,负责本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 为查处。要建立组织人事、人才培养、科研学术、员工管理、纪 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,并明确职责分工,切实 落实各有关部门学风建设职能。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调查、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作用。

  三、全面加强师生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。高等学校应当 将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,在本科生、研究 生培养环节中强化相关教育内容,加强员工学习效果监测评估。在员工入学、奖励评优、研究生推免等关键节点,开展专门学术 规范教育,扣好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 “第一粒扣子”。强化导师 在员工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中的关键作用,加强对员工的日 常教育和学术把关。高等学校要在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 中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规范教育,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 案,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,在教师招聘引进、职称评审、岗位聘用、奖励评优、项目申报、参与各类科技活动 等重要节点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。

  四、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。高等学校要依据 《科研失 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《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》等有关文件,结合 本校实际,建立健全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,规范案件受理 和调查程序,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惩处标准,做好材料归档和报送,做到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,流程规 范,有据可依,有章可循。

  五、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。各高等学校要向广大教师、科 研人员及员工做好宣传,切实提高诚信意识,自觉遵守学术规 范。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,要遵循实事求是、依法依规的原 则,突出 “严”的主基调,对 “论文代写买卖”“有组织打招呼” 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从严从重处理。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,在作出学术不端认定和处理的基础上,高等学校还应当按照责任 人党员、公职人员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、教师、员工等不同身 份,对照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《教育部关于高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 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、制度,对其 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。

  六、严格执行 “三落实、三公开”要求。高等学校要认真执 行学风建设机构、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“三落 实、三公开”的要求,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设学风建设专栏,公布 学风建设年度报告,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,其中处理 结果必须长期保留。要认真整理并推出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典型 案例,并及时总结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经验,定期对广大教师、学 生、科研人员开展警示和宣传。

  七、建立高等学校科研诚信监督和管理机制。高等学校应当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常态化的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,加强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、结果互认、信息共享等工 作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畅通举报渠道,鼓励对违背科研诚 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。加快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、科研过程可追溯等学术成果管理制度,结合学科特点规范管理。 要求教师、员工、科研人员在学术成果发表前后一定期限内,将 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、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、原始数据保存 方式及地点等进行备案。制度建立后,未经登记备案的公开发表 学术成果在学位授予、年度考核、职称评审、岗位聘用、干部选 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定。

  八、落实约谈问责和通报机制。对于多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的院系,高等学校要向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要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履行不力的高等学校进行约谈和 通报,把科研诚信建设成效纳入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考核,落实问 责机制。对于为获得利益有组织实施请托、打招呼等学术不端行 为的高等学校,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人的责 任。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,由 教育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改正,列入教育部学风建设不良记录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教 育 部

  2024 年 3 月 26 日